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牛区美河成线缆经营部等与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6629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牛区美河成线缆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路18号1栋2楼。
经营者:**,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金牛区美河成线缆经营部诉被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金牛区美河成线缆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美河成线缆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