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健,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55925.4元及利息,执行费43959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来院接受询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登记有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健
审判员*娜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