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4380号

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冷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