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322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颜,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袁洪。

原告**与被告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保全费1,310.5元,合计3,041.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