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袁洪。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0万元,保全限额39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川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0万元,保全限额39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