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8民初35号
原告:***,男,布依族,1973年4月7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
被告: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合家欢安置房2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6447510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0院,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