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44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荣,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阳县京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合家欢安置房2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64475101M。
法定代表人:陆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凉山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海滨村11组1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3TUEH9C。
法定代表人:张学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覃林,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与被告金阳县京蜀建设有限公司、凉山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4862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审判员 苏呷 尔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觉 阿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