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959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金阳县合家欢安置房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朱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冕宁县。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明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