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京蜀建设有限公司

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01民初3944号
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
经营者:孙惠冰,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限公司。住所地:金阳县合家欢安置房*单元*楼。
法定代表人:朱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00元,减半收取计358.50元,由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罗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翠
附本案裁判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