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体育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与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9550元(含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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