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马柏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振兴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汇鑫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十六潭公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振兴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鑫公司、汇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宏鑫公司、汇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9)鄂1202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宏鑫公司、汇鑫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宏鑫公司、汇鑫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4517元(含案件受理费1917元,执行费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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