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柯申和与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体育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4179034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咸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咸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咸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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