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7696678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4179034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181216694F。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凯
人民陪审员 **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