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7696678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4179034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181216694F。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凯 人民陪审员  **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燕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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