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温泉体育路1-5层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00010668)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温泉体育路1-5层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0001066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