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3110号
原告:廖彬,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办事处文化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文化路东)联投广场商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廖彬诉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廖彬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彬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彬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