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执异143 **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异143号 案外人(异议人):咸宁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鑫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5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建筑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宏鑫房地产公司对本院查封的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房屋是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要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宏鑫房地产公司称: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房屋系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合法房产,与原案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公司无关。贵院与2020年8月13日向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2020)鄂1202执9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协助执行事项第一项第一条:“将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房屋予以查封”,不符合客观事实,属于认定有误,依法应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案外人宏鑫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调解协议; 2、(2017)鄂1202民初3585号民事调解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证、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诉宏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12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下欠钢材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鄂12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两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建筑公司、***送达(2020)鄂1202执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9550元(含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咸宁市住建局办公室、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2020)鄂1202执94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以下事项:“一、扣留、冻结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工程款及其他收入409550元。二、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支付”。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财产的情况反映。2020年8月13本院向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鄂1202执94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停止该土地的转让和抵押。三、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为此,案外人宏鑫房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房屋系登记在宏鑫房地产公司名下合法房产,与原案被执行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公司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为登记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现案外人宏鑫房地产公司向我院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证、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咸宁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浮山派出所旁)香城花园一期1号楼1**102号的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平 审判员  桂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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