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汇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441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汇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代鹏。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

成都市汇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汇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梅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