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50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3号海会花园3幢2单元4楼7号。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阳街51号商业房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因前述房屋均属轮候查封,其中位于武侯区房屋有抵押,位于高新区房屋均已注销备案,故无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有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