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51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3号海会花园3幢2单元4楼7号。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