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执恢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469号。
负责人:尹华锋,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3号海会花园3幢2单元4楼7号。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
被执行人: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柳河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
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3层3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
被执行人:申光财,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3号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朱志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被执行人:张群丽,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执行人:朱一搏,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川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光财、***、朱志成、张群丽、朱一博、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恢复执行。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9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6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8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0号,所有权业务件号分别为权2178536号、权2178580号、权2178590号、权2178588号、权2178548号)商业用房。2021年5月25日,买受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78500P)以196052800元的最高价竞得。
2、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租金13031298.24元。
3、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12号案件,在该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在(2016)川20执恢8号案件共执行到位3350875.4元,收取执行费3260元。在(2019)川20执恢5号案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86279031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保全费、诉讼费、租金税费、评估费等5211546.46元,以上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交纳,应在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总额中扣减。)收取执行费213518.7元。在本次执行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05014704.1元,收取执行费365180元。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共执行到位289433064.45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93677478.73元。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 勇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杨承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彦君
书 记 员 李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