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恢564号
申请人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志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
被执行人: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群丽
被执行人:文勇
被执行人:申光财
被执行人:刘莉
被执行人:朱一搏
被执行人:邓盛军
**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张群丽、申光财、文勇、刘莉、朱一搏、邓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张群丽、申光财、文勇、刘莉、朱一搏、邓盛军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