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执复8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黄冈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路。
负责人:胡军,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潇,该项目部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3000003953。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11817K。
法定代表人:张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1102执1132号,执行依据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该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9年10月11日,该院作出(2019)鄂1102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2019年10月11日,该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黄冈赤壁支行(开户账号为18×××72)存款人民币1751853.65元。
黄州区法院认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工程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属于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除经过注册登记的具有其他的民事主体资格外,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属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项目部,非法人,并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的异议申请。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复议请求事项: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系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复议申请人与案涉的工程浠水项目部系独立核算的两个不同的项目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以直接对其执行。
本院查明,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法院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复议的异议人应为适格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本案中,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故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认为其是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部的主张,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不能改变其不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事实,故该理由不成立。黄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黄州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立勇
审判员  方胜旗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