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异96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黄冈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路。
负责人:胡军,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3000003953。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11817K。
法定代表人:张格,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集团武汉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城东新区项目部”)对本院作出的(2019)鄂1102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洲坝公司城东新区项目部称,一,异议人并非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撤回了对我公司的起诉;二,异议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法律文书;三,异议人虽系被执行人葛洲坝公司的项目部,但是是独立核算的,与案涉工程的浠水项目部无关。若本案的执行依据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书,则应冻结葛洲坝公司或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浠水项目部的银行存款。现要求法院将扣划的银行存款回转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宏鑫集团武汉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公司、葛洲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1102执1132号,执行依据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鄂1102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洲坝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葛洲坝公司在工行黄冈赤壁支行(开户账号为18×××72)存款人民币1751853.65元。
本院认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工程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属于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除经过注册登记的具有其他的民事主体资格外,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葛洲坝公司城东新区项目部属于葛洲坝公司的下属项目部,非法人,并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