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3000003953。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11817K。
法定代表人:张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3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亚平
审 判 员 樊 军
审 判 员 胡美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艺馨
书 记 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