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

周本才与刘德志、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2民初2972号
原告:周本才,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徐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志,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6-5-211。
法定代表人:张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才诉被告刘德志、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本才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本才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