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02民初2095号
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6-5-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9111817K。
法定代表人:张格,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黄冈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路。
代表人:张格。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10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联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城东新区工程项目部、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48592元,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原告先预交10000元诉讼费,下欠部分在案件宣判前交清,被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金海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