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890号
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宝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