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891号
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宝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188号。
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翠娥,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