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696号
原告**,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谭干。
被告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5、6、7号楼1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