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宝丰一路1号湖北商务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谭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资金款853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763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