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02民初4280号 原告: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官坝扶贫车间型材市场5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DEWQ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现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大道7号10幢1层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6YEDXP。 法定代表人:邵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大关路好邻居超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7GP5N19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简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64元,由原告昭通市云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