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621815261W,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李慧琳。
被执行人: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淼尧,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淼尧,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1)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1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单位住所地等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0万元,扣除执行必要费用12400元后,剩余案款9876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淼尧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庆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