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2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57号慕峰水业508室。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第三人******园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657337.75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0373.3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348.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