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2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57号慕峰水业508室。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第三人******园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657337.75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0373.3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348.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