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6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97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