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6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97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