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之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财保104号
申请人:***之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NTF3592,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发展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俊,女,1968年3月7日生,居民,住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东路市。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3817,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