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4438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洺阳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运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网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永年区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俊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喻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