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5809号
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28686。
法定代表人:袁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富,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3817。
法定代表人:季益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
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分包费711766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17664.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连徐铁路站前Ⅲ标工程后,于2020年6月将位于新沂市境内连徐Ⅲ标海口河断面补偿劳务分包给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0年12月,江苏永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劳务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双方就该工程价款进行确认结算,经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7317664.73元。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量确认后仅支付200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在铁路建设施工中提供劳务作业,由此所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故本案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案铁路工程所在地位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依法应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