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4983号
原告: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下江头村168号下江头小区A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1WETXOK。
法定代表人:陈凤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3817。
负责人:王飞球,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福建天道酬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