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71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
法定代表人:聂中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康健,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