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646号 申请人: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382099X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仓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938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20036.16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36.16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