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5执保607号 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3MA6BHD946Q,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德坤新天地3-8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4WA6W,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4,963.69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光华东三路支行账号为4402********的账户以114963.69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四川睿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机车车辆厂支行账号为4402********的账号以114963.69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