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民初53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7528696XR。
法定代表人:罗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武,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何龙根(又名何才),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杨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武、何龙根、杨刚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辉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按1,463.50元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沙马日各
审 判 员 孙 胜 兵
人民陪审员 罗 监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建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