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357号
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7528696XR,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塞维利亚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雪莲,女,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塘县卫生健康局(原巴塘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巴塘县夏邛镇巴安路。
法定代表人:四朗扎巴,男,藏族,该局局长。
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塘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塘县卫生健康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塘县卫生健康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1元,减半收取计4475.50元,由原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巴 英
审 判 员 益西拉姆
审 判 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次旦娜姆
书 记 员 朱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