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
法定代表人:马兴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超,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川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罗雪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云,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勇,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典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0元,减半收取2,620.00元,由上诉人会东县兴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志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唐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