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2民初8955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