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272509912,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46652090,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段崇平,该公司经理。
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8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4789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1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苏C×××××、苏C×××××、苏C×××××、苏C×××××汽车各一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0月27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超
审判员  王光永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