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执1231号
申请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卢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030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等信息;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新密国用(2010)第023号土地使用权。
4.本院向河南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审限期内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本,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