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泰瑞(天津)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825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B楼三层B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瑞(天津)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次干路七以北次干道十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瑞(天津)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800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瑞(天津)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