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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821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第**B311。
被执行人:天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昌街**。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具体计划为自2021年3月31日前还款32320元,2021年4月30日前还款3232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鉴于本案还款计划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82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