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575号
原告:鼎兴丰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2323号海洲之星701室-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20P2F。
法定代表人:邓春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参,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洪昌南路268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07415059U。
法定代表人:黄健。
被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鼎兴丰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鼎兴丰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鼎兴丰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谷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玲芳